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地税二[1998]268号 |
|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10-12 |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浙农函[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