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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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国税所[200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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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6-02-23 |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国税政〔2005〕139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0〕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0〕27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瓦楞纸板箱”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448万元,其中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332万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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