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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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8]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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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10-12 |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规定精神,从1998年8月1 日起,杭州煤苑股份有限公司、煤山矿灯厂两户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分别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嘉善县地方税务局负责。
两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所得税)不再汇总上缴中央财政,全额入地方库。
2.在接到本通知后,请你们与当地的国税局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念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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