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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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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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2001-10-19 |
2001年10月19日浙地税发[2001]11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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