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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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稽[20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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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05-12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复查面应达到已查结或处理完毕案件的1%—5%。
二、各地在此以前已组织的案件复查、回访工作应停止实施,统一按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各市(地)国税局必须将复查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局(稽查局)。下半年由省局统一组织复查,县(市、区)案件复查由币地自行组织复查,检查结束后向省局(稽查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省局确定的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已结案件和各类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
四、案件复查工作可结合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工作一并进行,各地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力求适度均衡,尽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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