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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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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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03-14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其严格按工作底稿规定进行代理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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