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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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所[2002]15号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03-2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有关规定,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和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