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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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所[20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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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09-07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其所缴纳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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