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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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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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07-12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在发果转化法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精神,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 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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