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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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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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税务局 1994-01-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其中第三顺序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率)÷(1-营业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适用1 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5%。
二、邮电通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3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15%。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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