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国税流[2006]68号 |
|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11-15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因此,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仍采用现有清单方式进行采集,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