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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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征[199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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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06-02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处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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