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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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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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04-24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从2000年1月1日起,有关福利企业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手续由县、市国税局办理,省局和市、地局不再办理审批手续。请各市、地局在次年的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情况汇总(包括户数及税额)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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