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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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国税告字29号
颁布: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1997-12-24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一[1997]15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如发生退货,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所退货物发票联、抵扣联的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直接到县国税局税政科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2、销售方收到《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扣减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以偷税论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