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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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2000]39号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02-1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由税政部门牵头做好上报工作,县、市地税局应在2月15日之前上报地、市地税局,地、市地税局应把各地、市情况汇总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