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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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2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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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01-0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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