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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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所[20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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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03-14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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