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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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2000]260号 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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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11-15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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