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地税二[2001]18号 |
|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01-19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
4.服务等行业按收益额的0.3%.
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各有关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