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浙政发[2000]8号
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0-01-10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