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浙地税二[1999]309号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12-29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对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只有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1999年度管理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