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浙税一[1994]15号
颁布:浙江省税务局 1994-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