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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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所[2001]58号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11-0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及所属的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中国民用航空温州站2001年度由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下发前,民航总局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度已经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由总机构在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