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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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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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10-20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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