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龄球、台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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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200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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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08-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5%.(编者注:财税[2001]73号提供至20%.)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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