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国税流〔2003〕94号 |
|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07-25 |
| |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是否应征消费税的请示》(虞国税政〔2003〕49号)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驱蚊花露水”因其生产工艺、效用跟普通“花露水”有所不同,主要功效是驱蚊。因此,对不使用 “卫妆准字”字样批准文号的“驱蚊花露水”,暂不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