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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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三[1998]50号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05-07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省政府[1997]7号文件关于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征管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的精神,经我局认真研究,对房改房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按“综合税率”计算征收。综合税率全省统一如下:城市:“综合税率”核定为5.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核定为5.45%;除市区、县城、建制镇外:“综合税率”核定为5.25%.

  二、其余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符合减免条件,需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抄送:浙江省房改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