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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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1995]14号、浙国税二[1995]24号、浙地税二[1995]48号
颁布:浙江省财政厅 1995-05-30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对未纳入教育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仍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