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浙国税所[2000]24号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03-10
 

杭州市、桐庐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1999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20万元、浙江华源水电技术装备研究所1999年上缴管理费6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