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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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1994]32号、浙地税发[199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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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4-09-10 |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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