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地税函[2005]290号 |
|
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07-13 |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