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浙国税所[2000]14号 |
|
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01-20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接到文件后,应对中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弄清投资额、国产设备所占的比例及投资的年份等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