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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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199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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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07-15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接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移动通信公司取得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收入,应并入网间结算款归属公司的计税营业额收营业税,对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支出,可从其当期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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