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享受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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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所[200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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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03-09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享受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绍市国税所〔2006〕1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前已经进行“事转企” 改制,现需进一步改制并列入本地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中的企业,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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