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七附产物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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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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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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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三七附产物籽、花、叶、根、剪口、子条 及籽秧收入按三七税率15%恢复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其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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