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抓紧做好第四季度涉外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地税发[1997]374号 |
|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11-27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抓紧做好第四季度涉外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外函[1997]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的报送各地应严格按云地税发[1996]23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1997年度的涉外税收收入分析报告请于1998年元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地应对1997年度涉外税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正式报告于199 8年元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报告内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等情况。
2.涉外企业户数分布、税源结构及收入完成情况。
3.在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