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国税所字[1995]18号 |
|
颁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04-05 |
一、对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和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在我省的个、事业单位(名单附后),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中央军工个、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27号)精神执行,即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金库。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