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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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流字[19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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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4-07-30 |
昆明、楚雄、大理、玉溪、昭通、红河、保山、曲靖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今年以来因降低税率而多征的消费税,经请示财政部同意采取抵扣的方式,即在欠交的消费税中抵扣,不欠税的烟厂在后几个月应交的消费税中抵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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