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云地税农字[2003]40号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7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地税农字[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糖厂支付给蔗农的有关运输费用,包括在收购金额中,应全额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