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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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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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01-07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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