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地税发[1998]15号 |
|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01-16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凡查出减免税企业亏损年度虚报或多报亏损部分,除调减其虚报或多报的亏损额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遵照执行。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