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退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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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6]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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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05-27 |
昆明、昭通、思茅、保山、西双版纳、丽江、大理、临沧、迪庆、德宏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中国云南航空公司所属各航站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纳的营业税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民航云南省管理局云地税发字[1 995]16号通知的规定,在当地申报缴纳。
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属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3%。所征营业税的返还,由航站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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