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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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国税发[200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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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2003-01-28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督促金融企业做好呆账准备提取、分解的备案工作,根据“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计提标准和分解指标。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账损失,严格按照云国税发[1997]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批;其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认真做好备案和审核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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