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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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农字[200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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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03-30 |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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