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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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200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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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2000-03-08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企业的请示报告,要求由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从1999年度起由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年终统一计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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