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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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04]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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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07-22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德宏、红河、保山、文山、临沧、思茅、版纳七个地州市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业务,自2004年1月1日起(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分别由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及退税手续,并同时做好退税后的监管工作。
二、上述七个地州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业务,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及退税手续,退税后的监管工作由各地、州、市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商品码以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鉴定证书列明的商品代码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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