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国税发[2004]104号 |
|
颁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04-29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3]898号)关于"实行'一口价'集装箱运费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不尽合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除外)所支付的集装箱运费,允许按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集装箱运费金额的8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