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地税一字[1999]30号 |
|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06-30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广告代理业,我局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时即要求各地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应征未征部分从19997年1月1日起补征入库。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