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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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199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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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03-07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民族贸易县的范围,暂按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确定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22号)中确定的范围执行,在此期间,如果国家对民族贸易县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二、民贸企业不含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三、对县级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实际退返税情况,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年统计,并在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税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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