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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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二字[2001]55号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04-02
 

昆明、曲靖、楚雄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以前年度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我局与省财政厅、省计委、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进行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及以前年度我省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中,以下5户企业债券按高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征收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云南楚大公路公司126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737.1万元,税款147.42万元;

  (二)曲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274.8万元;

  (三)云南省电力公司77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528.99万元,税款105.798万元;

  (四)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2000万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137.4万元,税款27.48万元;

  (五)云南楚大公路公司1亿元债券,高于同期利息255万元,税款51万元。

  二、上述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发行债券企业代扣代缴。

  三、对上述企业债券,已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再退税。